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设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2023-03-08T15:03:09

7月13日记者获悉,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同意并印发《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银川市三区设立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据悉,《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小贷公司的设立除了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外,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在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设立,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在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和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吴忠市利通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固原市原州区设立,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在中南部地区设立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在其他县市区设立,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县市区级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在上述额度上依次增加5000万元,乡镇级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在上述额度上依次增加500万元。

新设立小贷公司开业半年以上,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小贷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贷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办法》还对金融部门工作人员行为进行了约束规范。对违反规定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退出,业务和区域范围以及重大变更事项的;利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便利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区域性风险事件,未妥善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其他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