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工作的注意事项)

2023-03-14T11:05:10

【业务背景】

北京某研究所作为大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设立了一科技型子公司。后考虑到子公司的发展前景问题,研究所拟解散该子公司。律师作为研究所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程序、主要工作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致:北京某研究所

时间:2006年6月6日

根据研究所委托,律师对贵所所属子公司的解散、清算、注销程序,需要做的工作及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法律研究,现出具如下意见。

概言之,公司消亡的程序大体是: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15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成立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报到北京市工商局备案。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股东会确认后,按照规定清算方案确定的分配顺序和方式,分配财产并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由清算组向北京市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消亡。工商注销前,还要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具体如下:

一、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并清算公司的决议

(一)决议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和贵所关于尽可能减少召开股东会次数的意见,本次股东会决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公司解散;

2.组成清算组,并责成清算组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参与公司清算;

3.公司清算后,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至于资金分配问题,在公司清算完毕前,各股东如先收回部分资金涉嫌抽逃资金,且2005年《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算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所以,律师不主张在本次股东会决议中记载先收回部分资金问题。具体如何操作我们可以另行协商,但无论如何,这种做法都有法律障碍。

为了工作方便,同时为了应对办理工商备案、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反复,对股东会决议,各股东签字、签章最好集中于一张单页纸上。

(二)召开股东会议的两种方式

1.如果各方股东,包括各自然人股东,对需要决议的内容全部同意,可以直接(包括以书面传递的方式)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全部股东必须在决议上签字或盖章。

2.如果有的股东不同意决议内容,则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和要求,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开会程序

1.董事长召集(以董事长名义通知各董事)董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事后能够证明的方式,如书面形式等,通知到各董事开会,通知要列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

2.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制作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各董事签名。

4.董事会根据董事会决议,在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会,通知必须载明股东会讨论的议题。通知最好要求各单位股东委派股东代表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参加会议的除外),出具委派书。

5.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后,形成股东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也需要有会议记录。决议和记录也由全体股东签章。

值得注意的是,表决权按各股东实缴资本占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行使。据从工商局调取的登记资料看,登记文件反映公司实缴资本为2076万元,但是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注明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为1800万元,其中非专利技术还是390万元,这与工商登记明显不符,需要核实股东的实际出资,取得全体股东对各自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的认同。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1.如果各股东一致同意,一般不会发生问题。

2.如果有的股东有意见,很可能会发生纠纷,这种情况下必须严格按程序和要求谨慎进行,必要时,每进行一个程序,我们都可另行详细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否则,一旦程序出问题,持有不同意见的股东可能会提出撤销决议的申请,法院也必定会支持其申请。采取这种方式还不排除有的股东会以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为由,提起诉讼。

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解散被投资企业属于重大决策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对这些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向职工进行公开,必要时要征求职工意见。所以,各股东单位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履行内部公开程序。当然,这些内部程序一般不影响股东会决议效力。

4.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分别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所以,决定本公司解散,本公司的相关股东最好还是要履行其内部的批准程序。当然,是否履行其内部程序,也不影响本决议的效力。

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法律规定,在股东会作出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按照贵所意见,在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可以一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二)清算组备案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长名单向北京市

工商局备案。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4.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申请表》和《证明》式样,可以从北京市工商局领取。

(三)清算组的工作

1.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4.清算组的其他工作。

(1)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2)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3)清理债权、债务。

(四)清算中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1.为便于工作,由各单位股东代表和自然人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如果其成员能够长期在公司工作最好,如果不能,最好能及时召开清算组会议,通过决议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决定处理清算中的重大事宜;决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决定对非专利技术等进行价值评估;决定清算人员负责日常清算事宜等。

2.要考虑对国家核拨的科研项目及经费的处置,并取得公司各股东的认可。

3.资产变现,如果某股东拟在清算过程中收回作为出资的设备,可以在清算阶段通过购买方式取得。

4.公司取得的科研成果和股东投资的无形资产的处置。

5.公司劳动者的安置,参见律师于2006年5月27日向贵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三、注销1.办理工商注销时限。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申请注销应提供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提交股东会决议。

(5)经股东会决议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

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已经在XX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3.工商局受理注销登记申请,并办理了注销登记的,公司消亡。

4.公司注销前,要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单位组织代码注销登记及其他在政府部门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也应办理注销。需要由政府部门登记的资产,如车辆等,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另外,公司承接的科研项目及经费、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如何处置等,还需要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后,研究如何才能取得各股东的一致认可。

【手记】

国家为了社会稳定,保护债权人利益,对公司解散、清算作出了比成立公司更为复杂的规定。如果各方股东沟通很好,清算比较方便,否则清算工作可能会面临很多问题,拖延的时间也很长。

本案被解散的公司是一个科技型公司,股东都是科研机构及相关科研人员,对公司的发展前景都有共同的认识,很好沟通,且该公司基本没有对外经营,没有对外债权债务,不欠缴税款,工作人员也大都由各股东委派。在大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意向后,其他股东都积极响应,对公司承接的科研项目及经费、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很快达成了协议。所以公司解散、清算工作在律师的指导、配合下,进行得相当顺利,仅用不到半年时间,即到2006年年底就顺利完成了公司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