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清理小产权房(小产权房问题根治)

2023-03-17T14:41:54

在前文《房地产税即将出台 我对清理整治小产权房的一点粗浅意见(上)》中,我根据2021年国家持续大力推进房地产税出台,认为房地产税真的快要来了。并根据国家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没有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一事实,进而认为,小产权房一定不可能是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而且我还认为,为严肃法律,维护社会公平以及保证即将出台的房地产税的顺利实施,在房地产税正式出台前,党和国家一定会清理整治小产权房。

那么,如何才能根治小产权房问题呢?

显然,唯有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

即要根治小产权房问题,唯有首先找出导致当前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积重难返的根源。

首先我们来看,何谓小产权房?

百度百科上称,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购房合同在房管局不会给备案。

早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因此,我认为,百度百科上述对小产权房的多重定义中,最为根本的一点,应是小产权房“未办理相关证件”。即小产权房的建设,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换言之,小产权房不被国家法律认可。或者说,小产权房不是合法建筑!

我想,当前在我国,大概只有两种住房合法:一种是农村居民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另一种便是依法建设的城镇住房。

而据此我认为,小产权房实质上是上述两种合法住房以外在我国城市或城市周边违法建设的房地产领域里的“怪胎”。

人们通常讲,存在即合理。

从1999年3月我们党和国家将依法治国写进宪法,屈指算来,已有二十多年。

我们不妨想一想,在我们党和国家过去长达二十多年的依法治国实践中,我们党和国家的相关执法部门,为什么就没能够管住不合法的小产权房问题?而且非但没有管住,不合法的小产权房问题,居然还一发而不可收!

我想,这其中的原因,自然就是小产权房问题萌生并逐渐发展至不可收拾的根源!

而且我想,只要找出小产权房问题萌生并不断发展至不可收拾的根源,然后照单抓药,就一定不难根治当前我国的小产权房问题!

那么,在过去长达二十多年的我们党和国家依法治国实践中,相关执法部门为什么就没能够管住不合法的小产权房问题呢?

认真分析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2008年1月废止)、《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我发现,多年来,我们党和国家的相关部门在执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方面,一直都存在着非常重大的欠缺!

众所周知,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分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式。而且对土地所有制权属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不少的人误以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只有国家征用和农用地转用审批两个途径。

其实,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还有第三个途径:被区划为城市市区的农民集体土地,自然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

法律依据是,199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发展迅速。不断有小城市逐步发展成中等城市;不断有中等城市逐步发展成大城市;不断有大城市逐步发展成更大的城市。

而城市市区的每一次扩大所伴随的城市区划变更,根据上述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都意味着大量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成了国家所有土地。

199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201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显然,根据上述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应及时地根据城市区划情况,变更相应的土地所有权登记!

但众所周知,到目前为止,国家连这方面的规定,都还没有制定出来!

其实,城市区划扩大变更不仅仅将原城市郊区的一部分农民集体土地,在法律上变成了国有土地,相应地原农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农民,也由此变成了城市市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农村村民委员会变更成城市居民委员会)!

而这也就意味着这些人,从此将不再以种地作为谋生的基本手段!

但国家并没有为这些新市民安排谋生的工作!

于是,他们开始出售,没有经过农民集体土地变更登记为国有土地,但事实上就是国有土地的土地!

不仅如此,他们还比照着国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组建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自己拥有并占有的事实上的国有土地上,搞房地产开发。

最初,他们只是用政府批给他们的宅基地,拆掉上面的房子后,建楼房,分给被拆房屋的居民,剩余部分以低价面向社会出售!

之后,他们又在原农用地上搞房地产开发,面向社会低价出售!

他们所建的房子,既没有政府的用地批准,也没有政府的规划批准,所以不合法!

但客观地分析,就会发现,他们其实也应 该不想这样:

他们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因城市区划,事实上已经变成国有土地。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部门,给他们办理国有土地变更登记!

也就是说,他们的土地,在土地登记部门,登记的依然是农民集体土地!

试想,规划部门怎么可能会据此为他们办理建房规划许可?

那么,我们国家为什么会出现当前如此严重的小产权房问题呢?

其实,这是破窗效应作用的结果!

《百度知道》上称,破窗效应是关于环境对人们心理造成暗示性或诱导性影响的一种认识。指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一面墙上,如果出现了一些涂鸦没有被及时清洗掉,不久,很多墙上就都会布满乱七八糟、不堪入目的东西。

因此,应该不难想象,在当前我国巨量的小产权房中,也应该不乏在城市郊区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违法房屋!

综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的工作漏洞,加上由农民集体土地区划为国有土地上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灵活变通,再有极可能的城市郊区农民集体土地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浑水摸鱼”,以及自信法不责众而贪图便宜(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购买力较弱的无奈之举)的一些人们,对小产权房的积极购买,共同作用,最终导致了当前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积重难返!

我想,搞清了上述原因,如何依法根治小产权房,应该不是太困难的事了。

那么,具体应如何才能根治呢?

我将另行撰文探讨。